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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世界民心相通
发布日期:2020-08-14浏览量:874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上海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
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高空抛物的事件几乎每隔一阵子就会看到,也有过一些比较恶劣的后果,比如:

高空抛物案例之烟灰缸案
2000年5月10日夜,市民郝某路过学田湾正街65和67号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将其当场砸昏。
高空抛物案例之瓷片案
2007年1月,一名女士抱着女婴经过广州市荔湾区芳村一幢楼下时,一块由高空抛落的瓷片打中毛太太怀中的女婴。事后,受害方以共同危险行为为由,将该幢楼18户人家告上法院,索赔5万多元。
这些高空抛物行为后来的后果都是悲痛的,但是却并没有引起什么大的改变,主要是因为大家的法律意识没有到位,高空抛物,应该需要有人来承担责任。高空抛物致人伤亡或构成故意杀人罪。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高空坠物的来源主要有三个
一是建筑物外部结构,如墙体、窗户及广告牌、灯箱等脱落;
二是高层居民丢弃的生活垃圾;
三是阳台放置的花盆杂物、晾晒的衣物等。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同时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类似事情的时候,我们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同时,在平时生活中也要积累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你有类似疑问和需求。选择北京赵作明律师事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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