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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改的及时性和统一性还是要加强,以治安处罚中“受害人”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为例

发布日期:2020-08-14浏览量:1372

法律修改的及时性和统一性还是要加强,以治安处罚中“受害人”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摘录)

十一、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原来的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北京赵作明律师事务所由原公安部边防局政治部武警上校赵作明(主任)律师创办,律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秉持忠诚、专业、勇敢、担当精神,全力促进法治与和谐。

赵作明律师还是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中科院心理研究所在职“管理心理学”博士毕业。他也是中共党员,长期在军队从事法律、心理等工作,转业前系正团职干部、武警上校警衔,公职/军队律师,曾因业务突出荣获三等功一次;荣获公安部直属机关“优秀青年”志愿者表彰;荣获全军“党的创新理论知识竞赛”个人二等奖。多次被评为优秀干部,多次获得嘉奖。

赵作明律师现为在读法学博士研究生(维护国家安全与反恐方向)。他长期关心新疆西藏等边疆地区的贫困学生和家庭,足迹涉及十几个省区,和巴基斯坦、伊朗、叙利亚等多个国家。从2014年“公安部机关百名青年干部进社区”活动算起,6年来,他和爱心团队累计捐款捐物近200万元,看望慰问国内外6000多名孩子,500多户困难群众,关爱活动得到了边疆地区和有关省区、部门以及国外的充分肯定和表扬,得到了中央和地方多家新闻媒体的报道,赵作明律师获得了诸多荣誉证书。

律所宗旨:以我所学,服务社会。律所宣示:忠诚、专业、勇敢、担当。赵作明律师和其团队处理了大量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实现了体制内的办案经验和体制外实务操作有机结合,进一步了解了国情,夯实了社会责任。赵作明律师坚持每天平均2小时免费解答全国各地朋友的来电来信和当面求助,充分体现了一名军转干部,一名共产党员的担当。同时,赵作明律师也深知,要团结、联合更多的公益人士、志同道合之士在一起,人多力量大,群策群力,更好地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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