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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技术支持高质效办案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9-21浏览量:102

目录

1. 耿某某故意杀人案——电子数据、法医专业协同参与投放毒害性物质类刑事案件

2. 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案——利用犯罪现场重建技术构筑间接证据链条支持指控犯罪

3. 姜某明、吴某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通过技术手段提取关键电子数据认定犯罪金额

4. 芦某某、刘某抢劫案——法医专业采用多技术手段助力陈年命案办理

5. 祖某萍等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监督系列案——法医专业支持车险领域虚假诉讼专项监督

6. 督促整治App违法违规采集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特色实验室支撑、省域检察技术一体化办案实现专案攻坚

7. 督促整治虚假高新技术企业骗取税收优惠行政公益诉讼案——司法会计专业上下联动破解企业财务造假证据审查难题

8. 曾某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资金电子数据分析特色实验室支撑资金密集型案件办理

9. 童某某、谢某滥用职权系列案——检察技术一体化使用、多专业协同支撑窝串案一体查办

10. 甲资产管理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抵押登记诉讼监督案——特种文件检验鉴定技术支持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办理

案例一 耿某某故意杀人案——电子数据、法医专业协同参与投放毒害性物质类刑事案件

【关键词】

故意杀人(未遂) 电子数据分析  法医毒理  致死量评估  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  多专业协同履职

【技术要点】

检察机关办理投放毒害性物质类刑事案件时,通过开展检察技术支持办案,统筹电子数据、法医等多专业协同发力,综合运用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技术协助等方式,全面支持办案检察官深挖关键证据,并依托多种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构建证据链条,精准指控犯罪,以检察技术赋能刑事检察工作。

【基本案情】

涉案人员耿某某因与前女友曹某某的情感问题,于2025年2月,网购A毒物投入瓶装饮料中,使用快递将有毒饮料邮寄至曹某某住处,意图杀害曹某某。曹某某收到有毒饮料后未饮用。同年3月8日,与曹某某同住的被害人卢某某、邓某某误饮该有毒饮料,出现中毒症状后两人先后就医,均诊断为A毒物中毒,经及时救治未死亡。经司法鉴定,两名被害人因中毒导致肝功能损害,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耿某某于2025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6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耿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29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耿某某提起公诉。2026年3月24日,耿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技术支持办案情况】

(一)多技术专业协同辅助构建证据链条。涉案人员耿某某到案后,辩称其仅购买含有微量A毒物标准溶液,并控制投放剂量,并无杀人故意。但经检验,上述标准溶液并未被使用过;且在耿某某邮寄出去和尚未被饮用有毒饮料中,检出A毒物含量超过全部标准溶液含A毒物总量5倍之多。为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统筹电子数据、法医等多专业的技术人员,协同开展电子数据鉴定、法医技术协助及出庭支持等工作,辅助检察官构建完整证据链条,针对性解决耿某某投放毒害性物质来源,以及评估致死剂量等技术问题。

(二)电子数据专业审查锁定毒物来源。检察机关电子数据技术人员对侦查阶段提取耿某某的手机、电脑数据进行审查分析,发现耿某某存在搜索“A毒物”关键词、查询剂量单位、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向他人咨询毒物购买渠道,以及访问售卖A毒物的某化学实验品网络商城等上网痕迹,但初步提取的数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犯罪意图和实际购买行为。检察官采纳检察技术人员建议,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通过提取耿某某电脑数据,发现耿某某搜索A毒物相关信息的详细内容,记录其获取毒物使用方法和致死剂量知识的完整过程,同时提取到耿某某删除的历史备份文档,该文档完整记录耿某某预谋杀害曹某某全过程,包含毒物选购、饮料掺毒、快递邮寄、事后销毁证据等计划,直接证实其主观杀人故意。检察官将上述日记记载A毒物剂量与某化学实验品网络商城账号信息线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对卖家售毒制作讯问笔录,调取耿某某三次大量购买A毒物聊天记录、销售合同、快递订单号等证据,锁定涉案A毒物真实来源。

(三)法医评估致死剂量和与死亡危险性。本案中两名被害人在饮用含有A毒物饮料时察觉味道异常,实际摄入量较少且及时就医救治,未发生死亡后果。因A毒物具有摄入后快速吸收、迅速分布于全身组织器官的毒理学特性,加之两名被害人中毒初期临床表现不典型,未能第一时间明确毒物种类,直至4天后出现特征性中毒表现,先后在其血、尿中检出A毒物,此时检出浓度因吸收和代谢排泄,已不能直接反映其实际摄入量。检察法医通过查阅专业文献和公开报道的A毒物中毒死亡案例,形成有实践案例支撑的A毒物致死血浓度范围。结合两名被害人摄入方式、救治过程、代谢时间等信息,认为在A毒物已经快速分布至组织器官,并持续通过代谢排出体外情况下,两名被害人首次检出A毒物血液浓度仍处于前述致死浓度范围内,据此推断其两人实际摄入A毒物剂量处于甚至可能高于该致死浓度范围,存在较高死亡风险。检察官结合法医意见,认定耿某某投放A毒物剂量足以致人死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电子数据技术人员作为鉴定人、法医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分别就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所提取的关键证据来源、A毒物的毒理学特征、致死剂量评估方法及死亡危险性判断进行解释说明,上述意见被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针对投放毒害性物质类案件中主观故意认定难、毒物致死量评估争议大等难题,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电子数据、法医等多专业技术手段,以客观科技辅助厘清法律适用争议,有效破解专业技术性问题,并通过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解释说明,彰显检察机关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赋能高质效办案的法治担当,以高质效法律监督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期待。

案例二 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案——利用犯罪现场重建技术构筑间接证据链条支持指控犯罪

【关键词】

故意伤害  犯罪现场重建  间接证据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技术要点】

在办理无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命案时,检察技术人员运用科学推理方法,关联分析案发现场血迹形态、衣物血迹分布、损伤特征等客观性证据,结合现场痕迹、车辆及被害人案发时所处位置等重建犯罪现场,查明被害人成伤机制,排除自杀可能,为锁定凶手和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提供支撑。检察技术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运用3D模拟动画辅助解释说明专业问题,助力提升庭审指控效果。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5日,广东省湛江市某村道旁偏僻草地处,被害人陈某甲、证人陈某乙,怀疑涉案人员刘某甲、刘某乙驾驶电动车前来偷窃家禽,上前质问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随后,陈某甲在阻拦刘某甲、刘某乙离开时,被尖刀刺中颈部导致失血过多当场死亡,刘某甲、刘某乙立即报警并称陈某甲系自杀,且两人从未接触过现场尖刀。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甲、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一审、二审开庭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刘某甲、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四年。

【技术支持办案情况】

(一)开展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经审查发现,在案证据存在部分疑点:陈某甲身上创口是何人造成未能全面查清,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刘某甲、刘某乙两人关于陈某甲系自杀的辩解,以及有证据证明现场沾有被害人血迹的刀具是被害人所携带,且未检出刘某甲、刘某乙的指纹、DNA等生物痕迹。为此,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对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技术性证据开展实质审查,发现被害人左手指有抵抗伤,且刘某甲、刘某乙关于“双手自然垂落”“隔车相望”等辩解,与现场血迹形态等客观性证据矛盾,初步判断被害人致命伤系他人造成。为查清犯罪事实,湛江市检察院请求上级检察机关给予技术支持。

(二)组织技术专家会商论证。上级检察院指派技术人员实地复勘案发现场,查看血衣、车辆等关键物证,对比分析血迹形态分布、电动车位置等,梳理案发时双方行为顺序与空间位置,认为本案损伤系他人造成并倾向认定刘某甲系直接加害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排除被害人自杀可能。被害人身上有两处集中连续且较深刺创伤,自伤一般难以形成,且被害人左手拇指、环指有抵抗伤却没有自杀常见试切创。二是刀具上未检出刘某甲、刘某乙的生物痕迹,并不等同其二人未接触过刀。刀具上沾有被害人大量血液,可能覆盖其他生物痕迹,导致无法检出,且接触时间长短、刀柄材质等因素亦会影响检验结果。三是倾向认定刘某甲系直接加害人。因为刘某甲右小腿、右足背多见流注状血迹,说明其身体右侧更接近被害人且双方无障碍物阻挡;刘某甲上衣右侧腋下长尾状喷溅血迹,说明其右手臂在被害人伤口喷溅出血时呈抬起状态;刘某甲右手掌少量流注状血迹、右手背大量喷溅状血迹,说明其右手在被害人受伤出血时呈握拳状态(如持刀)。检察机关根据物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结合上述专家论证意见和案发前被害人陈某甲一直正常工作、生活,并无重大疾病或生活变故等情况,认定在案证据可以排除被害人自杀,且系刘某甲、刘某乙共同故意伤害陈某甲致其死亡。

(三)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指控犯罪。庭审时,检察官出示专家论证意见,并申请检察技术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技术人员对血迹形态分析原理、刀具未检出生物痕迹、被害人损伤成伤机制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详细说明,通过3D动画还原案发现场布局、时间线、动作轨迹等细节,将“沉默的物证”转化为动态现场重建,反驳刘某甲、刘某乙关于“被害人是自杀”“出血瞬间隔车相望”“相距较远未接触”“案发时双手自然下垂”等辩解。最终,法院采信上述意见。

【典型意义】

办理缺乏直接证据的命案时,检察机关发挥检察技术“一体化使用”优势,将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痕迹和物证等综合关联分析,运用犯罪现场重建方法,推动客观性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闭环链条,通过实质审查、专家会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方式,全流程支撑检察办案工作,实现科技助力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案例三 姜某明、吴某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通过技术手段提取关键电子数据认定犯罪金额

【关键词】

消防器材  数据恢复  密码破解  犯罪金额  延伸治理

【技术要点】

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针对大量已销售的伪劣产品,相关账目被销毁,导致犯罪事实未查清、涉案金额难认定等问题,检察机关运用技术手段提取和恢复涉案数据,对可能成为关键证据的加密文件进行破解和分析,支持查清犯罪事实。对涉案伪劣产品数量和金额鉴定意见,通过“检察官+技术人员”方式进行联合审查,增强涉案金额指控意见可采性,改变以查获在案实物货值金额定案的常规做法。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0日,涉案人员姜某明、吴某霞(二人系夫妻关系)成立“甲公司”,姜某明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吴某霞任监事,从事灭火器生产、销售。2022年8月4日,姜某明、吴某霞以吴某凌(吴某霞弟弟)名义成立“乙公司”,并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管理,从事灭火器生产、销售。2022年3月起,姜某明、吴某霞按照客户需要,生产MFZ/ABC3(3公斤级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4(4公斤级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等型号灭火器217万余具,销售215万余具,其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灭火器210万余具,涉案金额为5300余万元,销售范围涉及全国10余个省、市、区,购买方涉及机关单位、学校、宾馆和物业公司等。2025年12月8日,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2026年1月12日,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姜某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千万元;判处吴某霞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千五百万元。姜某明、吴某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年3月26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技术支持办案情况】

(一)提取和恢复关键性电子数据。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证据仅能认定涉案货值金额46万元,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该案购销账目混乱,犯罪事实未查清,在案证据认定的金额与犯罪事实明显不符,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某县人民检察院遂委托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查封、扣押的4台电脑、4部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提取、恢复并运用。检察技术人员按照相关电子取证规范,使用专业工具提取、恢复电子数据共334GB,其中提取数据264万余条,恢复被删除数据21万余条,发现加密文档34份,并对提取、恢复的电子数据形成数据池,为下一步运用数据辅助办案提供基础。

(二)破解加密文档提升自行补充侦查效率。本案中,共有34份加密文档,以3至5级文件目录进行异名、代号、隐藏式存储,可能有重要证据隐匿其中,检察技术人员对加密文档进行专业性破解,但上述文档数据超过500MB,以常规方式破解需要200多个小时。检察技术人员采用修改备份文件运行规则和自定义解码规则等方式,在2小时内成功破解,获取关键数据20余万条,获得不符合国家标准原材料采购和出入库明细、生产日志、销售渠道、资金流向等。同时,检察技术人员对电子数据进行分类归集、冗余清洗、拆解分析,助力查清进购劣质干粉、下达生产任务、联系下游买家、销售数量及地域等犯罪事实。

(三)运用司法会计专业知识联合审查。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一般以查获实物货值认定犯罪金额,通过电子数据查证已销售伪劣产品数量和货值金额,经委托鉴定予以认定。为增强鉴定意见证明力,检察技术人员用司法会计知识,配合检察官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确认姜某明、吴某霞向上游干粉生产厂家进购不符合国家标准干粉7347.788吨,用于生产10种规格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灭火器,并向134家经销商进行销售,销售金额5395.16万元的犯罪事实,上述指控意见法院全部予以采信。

(四)提供数据推动多方联动延伸治理。检察机关依法向案发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对灭火器生产、销售行业领域问题综合整治。为确保整治工作见实效,检察机关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该案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灭火器销售渠道、区域、数量等数据8万余条,并协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购买主体等对80万余具灭火器进行处置。

【典型意义】

消防安全贯穿于生产活动全过程,生产、销售价格低廉的伪劣灭火器流入市场,将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运用技术手段提取和恢复关键数据,解决大量伪劣产品已销售难以查证等问题,特别是查清不在案的伪劣产品数量,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认定犯罪金额,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多部门协同履职,彰显从严惩治制假售假犯罪司法导向,守护万家灯火。

案例四 芦某某、刘某抢劫案——法医专业采用多技术手段助力陈年命案办理

【关键词】

陈年命案  致伤物推断  损伤分析  血迹分析  伤后行为能力

【技术要点】

陈年命案因案发时间久远、技术手段有限、关键痕迹物证灭失等原因,办理过程中面临调查取证、证据认定、事实还原等难点问题。检察技术人员可运用致伤物推断、损伤分析、血迹分析、伤后行为能力分析等专门技术手段,获取“非亲历不可知”等隐蔽性信息,助力检察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基本案情】

2000年10月,涉案人员芦某某、刘某预谋实施入户盗窃,10月30日,两人窜至某地被害人张某家中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害人张某返回家中,芦某某、刘某先后使用撬棍击打张某头部,致张某死亡。作案后,二人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符合生前被他人持钝性物体击打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23年4月19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经查明,芦某某于2022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刘某于2016年12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5年3月2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芦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5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技术支持办案情况】

(一)开展致伤物推断及损伤分析。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当年现场勘验发现的撬棍上未能提取到有价值的指纹和DNA信息,且该关键物证已经遗失,故难以认定涉案人员是否使用过。在此情形下,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技术人员通过审查原始照片、尸体检验记录和鉴定书,并细致比对现场勘验情况,对被害人张某的头部损伤形态特征、分布特点及严重程度等进行分析,进一步明确张某头部损伤符合具有一定质量、金属质地的棍棒类物体直接接触打击所形成的典型特征,现场遗留的撬棍完全能够形成上述损伤,上述损伤系4次以上连续打击形成。这一分析意见,与刘某的供述相互印证,反驳了芦某某的供述。

(二)开展血迹形态分析。为清晰还原被害人张某在何种状态下被害,检察技术人员结合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照片及室内血迹分布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分析认为张某伤后曾在现场床尾处短暂停留,说明张某正准备外出或刚返回家中,即遭控制并实施暴力行为的过程。该血迹分析意见与刘某供述完全吻合。此外,依据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确定被害人张某面部下方被子上的血迹符合血液流注、浸染形成,枕头及附近被子上的血迹符合血液沾染形成。上述血迹形态分析与刘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进一步夯实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三)开展伤后行为能力分析。在二审环节,芦某某提出新辩解,称其于2000年5月22日因摔伤致右手舟骨骨折、月骨周围脱位,并于同年7月11日接受内固定手术治疗,因此其右手无法握持撬棍实施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望风且只参与入室盗窃,并未参与抢劫杀人。为核实该辩解,检察技术人员调阅了芦某某当年的全部诊疗资料。经审查发现,芦某某手术治疗符合诊疗规范,术中未见重要神经、血管、肌肉及韧带损伤,且术后恢复良好。根据骨折愈合的病理生理过程,在其术后2至3个月,右腕关节功能即可恢复或接近恢复正常。结合其右上肢亦无其他组织损伤,芦某某右手不存在遗留握物、持重等功能障碍的病理基础。同时,依据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的撬棍数据计算出撬棍总重量约为1kg。综上分析,2000年10月30日芦某某作案时完全具备正常握持该撬棍击打被害人的能力。这一分析意见反驳了芦某某关于“无法握持撬棍”的辩解。

【典型意义】

在办理陈年命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基于客观性证据,综合运用法医专业知识,对技术性证据开展专门审查,特别是针对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等,通过开展致伤物推断及损伤分析、血迹形态分析、伤后行为能力分析等技术手段,还原“非亲历不可知”的隐蔽信息,印证有罪供述、反驳无罪辩解,助力还原犯罪过程,全面、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例五 祖某萍等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监督系列案——法医专业支持车险领域虚假诉讼专项监督

【关键词】

精神残疾  致残程度  技术支持  虚假诉讼  行业治理

【技术要点】

交通事故伤者虚构伤情骗取精神伤残鉴定、进而提起虚假诉讼套取保险理赔金违法行为,往往涉及黑灰产业链,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专业性。本案检察法医发挥技术专业优势,围绕精神伤残等级的构成要件,筛查问题鉴定线索,引导民事检察部门调查取证,协同推动该系列案件重新鉴定和法院改判纠正,助力车险领域虚假诉讼专项监督。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8年,祖某萍、徐某娟等12人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为获取高额保险赔偿,会同他人通过篡改急诊病历、多次伪造复诊记录,在致残程度鉴定过程中刻意夸大精神障碍症状、作出不实虚假陈述,违法取得十级精神伤残鉴定意见,后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累计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130余万元。检察法医全流程、综合履职,为民事监督办案提供技术协助和证据支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8件、制发再审检察建议3件、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检察建议1件。上述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均予以改判。公安机关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对祖某萍、徐某娟等10人予以立案侦查,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结合犯罪情节、认罪及退赔情况对上述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技术支持办案情况】

(一)摸排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法医共同组成工作专班,推进车险虚假诉讼专项整治。法医技术骨干组建技术办案组,为专项监督提供技术支持。技术办案组结合日常履职过程中掌握的线索,将鉴定为脑震荡后综合征十级伤残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通过批量审查保险公司提供的存疑鉴定意见书,发现同一家鉴定机构出具3起鉴定意见存在明显的共性问题:伤后CT、MRI影像学检查阴性表现,甚至未见明显头皮血肿,被鉴定人脑部损伤基础缺乏确证依据;首诊病历、家属旁证、鉴定调查存在明显差异,无法真实反映被鉴定人存在昏迷及其程度;鉴定检查时,被鉴定人对车辆情况、受伤经过能做清晰描述,不符合伤后出现逆行性遗忘表现。办案组联合专家进一步出具《专家会诊意见》后正式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二)引导办案部门调查取证。技术办案组分析精神伤残鉴定所须调查的相关材料,包括被鉴定人治疗经过的完整病历及颅脑影像学资料;家庭成员、其他近亲属能够反映被鉴定人精神状态和日常生活有关活动能力的询问笔录;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的证明材料,以及同事、邻居相关的询问笔录等。然后,根据脑震荡后综合征十级伤残须同时具备外伤后昏迷史、逆行性遗忘、连续复诊、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等要件。技术办案组进一步梳理调查取证方向:调取120急救原始病历,核实病历真实性,明确伤后是否存在昏迷、逆行性遗忘;调取核查伤情后门诊、住院就诊记录,明确是否存在因脑震荡后综合征相关症状的连续复诊情况;调取反映被鉴定人工作和日常生活情况旁证材料等。办案部门采纳技术办案组意见,逐一开展调查取证,全面固定违法取得十级精神伤残鉴定意见的证据材料。

(三)专门审查推动重新鉴定。技术办案组结合办案部门调查取证认定的案件事实,继续围绕原鉴定意见开展技术性证据实质性审查,主要包括:审查旁证材料来源有无非利害关系人、有无明显矛盾,伤前工作、生活情况是否明确;审查病历材料是否能根据办案部门认定的真实病历材料,作出脑震荡后综合征的诊断;审查精神检查中是否有存在刻意夸大精神障碍症状、作出不实虚假陈述等情形;审查分析论证材料中有无通过伤后工作情况,认定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是否受限,以及精神伤残等级的作出,是否建立在明确脑震荡后综合征诊断的基础上等。办案部门依据技术办案组实质审查意见,决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经重新鉴定12起案件均不构成脑震荡后综合征十级精神伤残,重新鉴定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四)协助高质效参与社会治理。通过该系列民事监督案件的办理,暴露出司法鉴定检材审核不严、保险理赔风险核查缺位等行业风险,检察机关依法向当地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开展专项督查,推动行业全面自查自纠。同时,联合金融监管、卫健委等部门出台《关于建立防范和惩治鉴定领域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的意见》,搭建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构建“源头防范、全程管控、联合惩戒”长效治理体系。

【典型意义】

理赔环节合规性、专业性和反欺诈水平,已成为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检察机关创造性地把法医专业技术能力,融入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过程中,解决相关专业技术问题,筛查问题鉴定线索,助推民事诉讼监督从个案办理向类案治理延伸。同时,聚焦司法鉴定检材审核不严、保险理赔风险核查缺位等行业风险,制发检察建议、出台联动机制,形成跨部门协同监管工作合力,有效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案例六 督促整治App违法违规采集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特色实验室支撑、省域检察技术一体化办案实现专案攻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特色实验室  一体化办案  检验鉴定

【技术要点】

针对移动互联网应用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专业性强、取证难度大等难题,浙江检察机关依托电子数据特色实验室与全省重点司法鉴定中心开展省域技术一体化办案。通过细化电子数据检验方法,创新“检验方法——法规依据——检测项目”办案路径,运用程序逆向、镜像仿真等技术完成不同行业领域、不同技术架构的App功能性检验鉴定,为案件办理提供证据支持。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集中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中,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个人信息功能的检验方法》(以下简称《检验方法》)对涵盖母婴、医疗、教育等不同行业的50个App进行了检验鉴定,发现其中26个App存在违法违规采集个人信息功能。2025年9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强对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行为的治理。2025年11月,行政机关复函,26个App中5个已自行下架,1个App已完成升级,其余20个App已全部整改到位或下架处理。同时,行政机关加大对App监管力度,通过监管平台对11660个App、小程序开展全方位、全时段监测,下发373份《问题App、小程序核查处置通知书》,向社会公告未及时整改的App、小程序88个,下架问题App 27个。

【技术支持办案情况】

(一)统筹技术资源,确定检验对象。为确保专案办理质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统筹全省技术力量,形成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特色实验室为技术总负责,杭州、宁波、温州、台州、嘉兴、衢州等六个市级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主体的技术办案组。针对检察官提供的50个目标App,技术办案组对其所在的7个不同应用市场平台制式、版本号进行技术分析,并结合App下载量和平台影响程度,与检察官共同研究选定检验对象,完成50个App的提取固定与完整性校验值计算。

(二)细化检验方法,明确检验路径。在最高检检察技术部门指导下,技术办案组集中研讨细化《检验方法》,确定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静态与动态电子数据检验为技术手段的检验路径。根据办案需要,技术办案组收集汇总《个人信息保护法》等25部关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具体条文与《检验方法》逐条对照梳理,整理出App功能性检验的14类25项待检项目,形成标准清晰的判定清单。技术办案组整合实验室电子数据检验工具,形成静态检验与动态检验相结合的流程导图,并根据检察机关电子数据检验鉴定相关规则,形成要素齐全的检验记录模板,构建App功能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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