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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民国防教育日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18浏览量: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接续深化涉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成果,助力厚植全民国防观念,结合第26个全民国防教育日“弘扬伟大长征精神 同心共筑强大国防”主题,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10件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9月18日

1. 某区人民检察院诉体育局不履行赛鸽飞行影响军用机场净空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军用机场净空安全  军地协作  跨区域指定管辖

【要旨】

针对信鸽赛事活动危害军用机场净空安全问题,检察机关依托军地协作机制、通过跨区域指定管辖开展监督,经检察建议督促未依法全面履职,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体育行政部门对信鸽赛事体育活动负有监管职责,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不能替代行政机关的法定监管职责,且不以监管对象是否依法登记备案而免除其监管职责。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9日,某部队在执行飞行训练任务时,发现十五批次约1000只比赛信鸽沿机场跑道飞行,严重威胁飞行安全,训练被迫中断。经查,信鸽来自某区等多个辖区的俱乐部。2024年3月19日,某部队再次发现某赛鸽文化交流中心约8000只信鸽在机场净空区域飞翔。调查查明,上述赛鸽俱乐部均在信鸽协会备案,每年4月至5月、8月至9月比赛期间,信鸽受气候与习性影响,极易飞入军用机场净空区域,严重威胁飞行员生命安全和国防设施安全,损害国防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9月,某部队将信鸽赛事活动危害军用机场净空安全线索移送机场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因涉及国防利益,跨区域且属重大疑难案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公益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某市检察院管辖。2024年1月,某市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某市检察院通过调取卷宗、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方式查明信鸽比赛规划的飞行路线与机场净空区重合,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受损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赛鸽俱乐部所在市的体育局(以下简称体育局)作为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对信鸽赛事活动负全行业监管职责,具有赛事路线审批、协会俱乐部管理等职权,是督促调整路线、从源头保障净空安全的行政监管主体。2024年7月,某市检察院向体育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消除净空安全隐患。2024年9月,体育局书面回复称已全面采取整改措施履行监管职责。2024年10月,某市检察院组织不公开听证,查明2024年9月仍有约6000只信鸽经过某军用机场,安全隐患持续存在。因信鸽赛事活动受季节性因素影响产生的客观原因无法准确判断整改是否到位,遂于2024年10月中止审查。

2025年3月,信鸽赛事活动启动,某市检察院恢复审查,持续跟进监督发现,体育局整改方案参照民用机场标准制定,未达某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特殊要求,信鸽仍持续飞入机场威胁净空安全,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诉讼管辖法院系体育局所在地某区法院,某市检察院于2025年6月将本案移送管辖法院对应的某区检察院办理。

【诉讼过程】

2025年7月,某区检察院依法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体育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消除信鸽比赛活动对某机场净空安全的影响。法院审理期间,体育局认为赛事已向信鸽协会备案,不应由其履行监管职责,同时体育局仅对“赛事”有监管职责,对未纳入赛事管理的信鸽饲养、训放等活动无监管职责。某区检察院针对上述抗辩逐一回应:其一,向信鸽协会备案属于行业内部自律管理,不能替代体育行政部门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第一百零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承担的法定行政监管职责,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等的规定,体育部门与协会系监管与被监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故其对信鸽活动具有监管职责。其二,根据《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官网发布的《信鸽赛事办赛指南》等文件,证实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信鸽协会、俱乐部开展的信鸽赛事活动属于体育活动,信鸽赛事与日常训放、饲养等活动不可分割;俱乐部未备案而进行的信鸽活动,同样具备体育竞技属性和社会公开性,属于体育活动,体育部门不得以监管对象未依法登记、备案为由免除监管职责。经多轮释法说理,体育局认可其监管职责,愿积极整改。

2025年11月,体育局提交调整后的两条信鸽飞行路线方案。2025年11月28日,再次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军事检察院、部队、信鸽领域专家对整改方案进行专业技术分析和论证。经评估,听证员形成一致意见:两条拟调整路线中一条符合安全要求,可正常飞行;另一条飞行路线需通过军地监管联动报备机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飞行。

2026年1月14日,某区法院、某区检察院及某军事检察院赴某部队,就体育局整改情况听取意见。某部队反馈整改成效明显,截至2026年3月,无大批次赛鸽飞入机场,认可体育局已履行监管职责,有效维护了机场净空安全。同月,某区法院裁定终结诉讼。2026年8月,某区检察院开展“回头看”,某部队反馈已无赛鸽飞入机场,净空安全得到持续保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军地协作与跨区域管辖增强监督效能,有效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一是深化军地协作与跨区域管辖。针对净空保护涉及多行政区划、监管主体分散的特点,依托军地协作机制移送线索,通过跨区域指定管辖强化审前调查取证的便利性和督促履职的独立性。二是准确界定监管职责边界。行政机关对主管行业负有全面监管职责,不以监管对象是否登记备案为条件,行业自律不能替代法定监管职责。三是坚持军用机场特殊保护标准。履职标准须与军事设施特殊保护要求相匹配,参照普通民用机场标准制定的整改方案不足以消除净空安全隐患,经检察建议督促仍未全面履职的,依法提起诉讼,切实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2. 某省人民检察院 某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国防光缆军事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国防光缆  军地协作  省域治理

【要旨】

针对全省国防光缆干线沿线存在建(构)筑物压占及旱厕腐蚀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深化军地协作,发挥各自优势,一体化办案,跨区域协同履职推进案件办理。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省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进行整改,强化产权单位管护责任,推动全省国防光缆干线治理,维护国防安全。

【基本案情】

国防光缆是军队指挥、情报传输和作战协调的核心基础设施,是保障国家安全和军事行动的重要支撑。某省国防光缆干线沿线安全保护区内存在建(构)筑物压占光缆问题25处,设置可能导致电缆腐蚀的厕所13个,堆放易燃品、线杆倒塌、裸露铺设、标识牌损毁缺失等问题87个。上述问题致使国防光缆被压占、腐蚀甚至直接损毁,可能导致军事指挥和民用通信中断,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7月,某省某基层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管职责中发现,辖区内国防光缆被施工挖断导致周边部队通信中断,层报至某省检察院。某省检察院于10月15日立案。随后,某省检察院联合某军事检察院组建办案专班开展调查。为破解涉军事设施调证难题,某军事检察院积极协调军事部门及驻军单位协助调取相关证据,对国防光缆线路图数据进行比对,理清国防光缆干线省内铺设路线。经深入调查,发现国防光缆沿线安全保护区内存在压占国防光缆建(构)筑物25处,设置可能导致电缆腐蚀的厕所13个,堆放易燃品、线杆倒塌、裸露铺设、标识牌损毁缺失等87个点位,上述隐患问题共计125处,长期存在易导致地基沉降压损光缆,粪池中化学物质及微生物腐蚀光缆等问题,存在通信信号物理中断的现实危险性,危及全省国防光缆通信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某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第十一条等规定,某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对国防光缆等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具有监督管理职责,且对电信设施产权人未履行维护义务具有处罚权。针对省通信管理局认为该案涉及地域广、客观整改难度大,某省检察院积极与该局磋商,进一步明晰省通信管理局应当督促产权单位履行管护职责及强化其与军队对接机制运行程序。2024年11月26日,某省检察院向省通信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消除省内国防光缆沿线保护区内危害国防光缆的安全隐患,确保国防光缆通信安全。省通信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整改计划,并开展专项整治,迅速对全省范围内的光缆传输线路(地埋和架空)安全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形成《通信传输线路隐患排查与整治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省通信管理局于2025年1月23日书面回函称,已通过新建备用路由的方式代替重新铺设光缆,实现故障时通信功能及时转换,防止光缆现存问题对军队业务造成影响,但因涉及管护主体多、整改范围广,拟于7月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某省院依法中止审查。截至2025年7月,省通信管理局督促管护公司积极对接当地“美丽乡村建设”等改造项目支持,迁移厕所10处;投资200余万元完成约150公里光缆线路改造,将因25处建(构)筑物及3处厕所导致被压占或可能被腐蚀的光缆所载业务调整至新铺设光缆承载;通过清理易燃物、更换电杆等方式消除隐患问题87处,网络传输安全得到有效加固。检察机关于2025年7月恢复审查,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发现相关问题已完成整改,案涉国防光缆安全隐患已全面消除。2025年7月31日,某省检察院终结案件。

为强化长效治理,在某省检察院与某军事检察院协同推动下,省通信管理局督促国防光缆产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复查闭环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切实保障全省国防光缆通信安全。

【典型意义】

国防光缆是军事通信的关键基础设施,其运行安全关系国防和军队长远建设和发展。针对全省国防光缆安全隐患普遍性问题,省级检察机关坚持上下联动,跨区域一体办案。强化与军事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联合开展调查,充分发挥军事检察机关优势,协调相关涉军单位配合案件办理,破解涉军办案难题。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省级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协同产权单位,对全省范围内的国防光缆进行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实现省域治理,有效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3. 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军用机场净空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军用机场净空保护  拆除超高建筑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辖区内存在侵害军用机场净空安全的违法行为,军地检察机关以军地防护长效机制开展调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县级政府履职,推动多部门协同整改,拆除超高建筑物,规范鸽子饲养,消除净空安全隐患,统筹地方建设发展与国防安全保护。

【基本案情】

某军用机场承担重要飞行训练任务,随着周边城镇和工业开发建设,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陆续出现净空保护区升降带部分建筑物超出限高,端净空区电力铁塔未设置航行障碍指示灯,周边村民长期放飞散养鸽群,因涉及村民生计依赖养殖等民生问题,导致安全隐患问题长期未得到实质性解决,严重威胁机场净空安全。

【调查与督促履职】

2024年10月14日,某市检察院收到解放军某部队移送函件,反映军用机场净空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地方政府长期未采取有效解决措施,安全隐患未能消除,部队函请某市检察院协助处理。

某市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后于2024年11月4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鉴于涉案区域属于涉密军事场地,某市检察院依托军地协作机制联合某军事检察院共同调查。经实地勘验、调取书面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调查方式查明:该机场西南端净空区山体建有7座高压输电塔,与跑道高差约290米,未按《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第三条第五项安装夜间障碍警示灯;跑道西侧、南侧分布十余处村民二层民居,距跑道不足百米,层高均为6米左右,位于飞行升降区内,未按《军用机场净空规定》要求加装低光强红色航行障碍灯,经委托专业机构评估鉴定,存在影响战机夜间起降安全的隐患;跑道东南侧某水泥厂建有25.25米高烟囱,超过内水平面的限高。同时机场周边居民饲养鸽子,鸽群常在机场上空盘旋,多次发生撞机事故,严重危害军用机场净空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经查,部队曾多次书面向某县政府反映相关问题,但该县仍未落实净空区内建设项目军地双审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某县政府对辖区内军用机场净空区的超高建筑、障碍物标识和非法饲养禽类负有法定监管职责。2024年11月13日,某市检察院与县政府进行磋商,并邀请军事检察院、部队及相关企业就各自诉求充分陈述、说明,充分听取意见,破解群众、企业利益与国防安全冲突难题。2024年11月15日,某市检察院向某县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开展整改工作。

2025年1月2日,某县政府书面回复称,已经将水泥厂废弃烟囱拆除,为30处民居和7座电塔加装110盏夜间航空标识灯;健全净空区建设审批机制,所有新建项目必须书面征求部队意见;完成肉鸽收购420只、赛鸽搬迁1830只,与养殖户签订禁飞责任书,落实赛鸽赛事提前报备制度,推动个案整改转向系统治理。案件在某后勤部要求期限内全部整改到位。

2025年1月23日,军地检察机关跟进监督整改落实情况,涉案的安全隐患全部整改,机场净空安全通过了某后勤部的验收,国防军事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某市检察院依法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涉密军用机场净空监管难题,依托军地检察协作机制联合调查取证,有效破解涉军公益诉讼取证监督瓶颈,形成可复制的涉密军事设施保护办案模式。同时依法厘清县级政府净空保护属地监管法定职责,精准纠治地方重建设、轻国防,履职碎片化、整改不到位等问题,推动行政机关由被动整改转为主动履职,夯实基层国防治理基础。检察机关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跳出个案整改思维,推动建立军地联动、常态排查、源头管控、普法共治的长效防护机制,堵塞监管漏洞、防范隐患反弹。

4. 某市人民检察院 某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军事秘密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军事秘密安全  军事科研单位  军地协作

【要旨】

针对长期威胁军事秘密安全的违法建筑问题,军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优势,依托军地协作机制,推动历史遗留难题系统治理,有效消除军事秘密泄露隐患,为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近年来,某军事科研单位周围山坡上陆续出现11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物紧邻该单位围墙,所处地势高于围墙,形成居高临下态势,为窥视该军事科研单位内部活动提供了客观条件,对军事秘密安全构成现实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9月,某市检察院收到某军事检察院移送的涉案线索,经研判,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某市检察院、某军事检察院组建工作专班,通过查阅材料、实地走访、运用卫星遥感影像、无人机航拍等调查方式查明:自2018年起,部分村民为方便生产生活,在某军事科研单位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陆续私建11处违法建筑。其中,3处违法建筑系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住宅;8处违法建筑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系村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随着部分村民将违法建筑用于对外出租等经营活动,社会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军事秘密泄露风险持续上升。对此,某军事科研单位多次向驻地镇政府反映,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但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某市农业农村局负有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住宅、责令违法行为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职责。根据《某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有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涉案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某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驻地镇政府负有违法建筑防控、保护军事设施的职责。2024年11月29日,某市检察院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某市农业农村局、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清理整治涉案11处违法建筑,恢复涉案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建议驻地镇政府履行军事设施保护和违法建设防控职责,规范村民农业生产作业,保障国防军事安全。

2025年1月15日,某市农业农村局书面回复称,针对3处非法占用土地的住宅,已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拆除,并责令违法行为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59.38平方米。1月16日,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书面回复称,针对8处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已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拆除。1月21日,驻地镇政府回复称,按照年度民生工程安排,已筹集资金104万元,在某军事科研单位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外建成11处功能性活动板房,并完成场地硬化及道路修缮,既规范又方便了村民生产生活;先后组织执法人员和镇村干部入户动员50余次,开展政策宣讲,协调解决实际困难。2月26日,11处违法建筑全部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的租赁经营活动已全部停止,外来租住人员已清退。其间,某军事科研单位现场指导拆除作业,确保在军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施工。2025年3月,军地检察机关跟进监督整改落实情况,邀请某军事科研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现场确认11处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土地全部恢复原状,军事秘密安全得到有效维护。

2025年5月13日,军地检察机关主动对接军事安全保护需求,会同某军事科研单位构建军地协作检察服务机制,开辟涉军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强化军地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合办案,实现行政监管漏洞与安全隐患同步发现、同步研判、同步治理。

【典型意义】

军事秘密作为国家核心利益的重要载体,其安全防护效能直接关乎国家安全战略全局和新时代强军目标实现进程。针对军事科研单位高度保密安全需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发挥军地协作机制优势,通过创新“司法监督刚性约束、行政协同精准施策、军地协作优势互补”工作模式,以法治手段破解军事保密特殊要求与区域民生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实现从被动处置向主动防御、从单一管控向系统治理的根本性转变,切实筑起军事秘密安全法治屏障。

5. 某市人民检察院 某军事检察院督促履行军事管理区周边区域保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  军事秘密安全  监控电子摄像头  军地检察协作

【要旨】

针对村民、企业等在军事管理区周边区域违规安装监控摄像头,可能导致军事秘密泄露的风险隐患,军地检察机关密切协作,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监管责任,有效消除泄密隐患。同时,坚持双赢共赢理念,做好群众释法说理与合理需求保障工作,实现国防利益与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某部队进出营区的必经村庄道路上,有村民、企业、机关等安装的监控电子摄像头30余只。监控电子摄像头可拍摄到部队活动,且监控电子摄像头均连接互联网,存在部队行动情况被网络传播或窃取的重大风险,危害国防安全和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5月,某市检察院在全市部署开展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次月,某部队向驻地辖区基层检察机关反映线索。基层检察机关上报线索后,某市检察院经研判认为,案涉区域位于军事管理区周边,内设有安全保密要求的军事设施,属于需要保护的军事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应纳入重点监管范畴,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负有法定监管职责。鉴于该县未单独设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职能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因此本案由市级院管辖更为适宜。经层报省检察院同意,某市检察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办理。

因涉及军事秘密保护,某市检察院及时将情况通报某军事检察院并得到积极回应。市县两级检察院与某军事检察院多次共同实地勘查,发现随着经济发展,案涉区域周边各类工厂及外来人员较多,人员结构复杂,且未全面覆盖“天网工程”。个人、企业出于安全需求,安装联网监控电子摄像头。摄像头可拍摄到部队活动,且均具有连接互联网功能,存在泄漏军事秘密的安全隐患。鉴于本案国防利益与群众利益存在交织冲突,军地检察机关共同研判案件风险点,审慎推进案件办理,逐人逐户逐企走访调查,对30余只摄像头所有权人相关情况一一列表,面对面听取意见。为找准国防利益和群众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市县两级检察院与某军事检察院召集县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属地街道办事处,邀请驻地部队、村民代表等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全面了解部队和村民需求,确定整改方案。2024年7月18日,某市检察院向某县政府发出磋商函,督促其对军事管理区周边区域个人或单位安装监控电子摄像头的行为进行管理,加强对辖区内军事秘密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深化军地沟通、协作。

收到磋商函后,某县政府召集县人武部、县公安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召开会议,研究细化整改措施。会后,相关部门迅速行动,分情况采取措施。对有内部监管需求的企业或行政机关所有的13只摄像头调整并固定方向,使之不能拍到部队行动情况并断网,村民私人所有的19只摄像头全部拆除。由公安机关部署“天网工程”,在该路段增设、更新摄像头7只,在保障村民防盗等治安需求的同时避免后续新增私人摄像头。此外,街道和村委共同加强军事设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形成维护国防利益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县网信办加强国防领域网络安全管理。同时,政府常态化运行军地协作机制,加强军地联系沟通,及时保障军队需求。

收到某县政府回复后,考虑到案涉区域的特殊性,军地检察机关共同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实地确认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涉军安全隐患消除后,于2025年7月、2026年3月多次邀请驻地部队主要负责人、志愿者代表开展“回头看”,避免问题反弹回潮。期间,行政机关成功劝阻多位新住户安装摄像头。迄今为止,案涉区域未出现新的问题。在持续的常态化座谈、沟通联系中,驻地部队对该案的办理表示高度认可,周边群众亦对整改工作表示理解与支持。

【典型意义】

部队行动往往涉及部队核心使命与战备状态,应严格保密。军地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将军事管理区周边区域保密安全纳入司法保护,消除潜在的泄密风险。在涉及多重利益需求时,要统筹考虑军事秘密这一特殊公益和群众个体需求,通过全面调查、积极磋商、系统论证,细化整改措施,使国防利益和群众正当利益诉求均得到有效维护。

6. 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某军事训练场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军事训练场  场地置换 长效机制

【要旨】

针对军事训练场地内存在沙场、养殖圈舍、监控设施等拆迁遗留建筑物,严重影响军事训练安全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积极释法说理化解群众矛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力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基本案情】

某军事训练场隶属某集团军,属于军事设施管理区。2023年底,已完成军事训练场用地置换整合项目,但训练场区内仍存有沙场、养殖圈舍、监控设施等遗留建筑物,影响军事训练场的安全规范化管理,且存在泄露军事秘密的安全隐患,损害国防和军事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8月,某县检察院接到某军事训练场管理处移送的案件线索。某县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后,于2025年9月分别对A乡政府、B乡政府立案。某县检察院通过实地勘验、询问行政机关及附近村民、委托测绘等调查方式查明,该训练场于2023年年底完成军事训练场用地置换整合,占地20余万亩,跨A乡和B乡共11个行政村。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训练场区域内仍存在沙场、养殖圈舍、监控设施等拆迁遗留建筑物。其中,A乡某公司遗留的沙场占地2.49亩;A乡、B乡8个行政村中13户村民搭建的养殖圈舍占地63.37亩,监控摄像头约20个,并持续养殖牛羊800余头,摄像头无任何防护可随时观测训练场情况,严重影响驻训部队的日常战备训练,存在军事安全隐患。驻训官兵、训练场农田生产负责人与村民沟通多次协调未果,严重影响军事训练场训练安全。

因该案整改难度较大,某县检察院组织县人民武装部、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圆桌会议,就属地乡镇政府有序清理、多部门协同释法说理形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某省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第五条、《某集团军某训练场租征土地和群众安置实施方案》第六条第二项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某县检察院分别于2025年10月13日、14日向B乡人民政府、A乡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军事设施保护法定职责,对军事训练场内遗留沙场、养殖圈舍、监控摄像头等建筑物问题全面排查并依法处理,消除训练场内土地被圈占的不法状态,维护军事设施安全。

A乡政府和B乡政府分别于2025年11月24日、25日书面回复,已积极完成训练场地整治工作,累计清理沙场、养殖圈舍问题15处,恢复训练场用地100余亩,拆除监控设备23台,会同某军事训练场管理处设立场区围栏10千米、军事设施保护标志牌18个。2025年11月26日,某县检察院邀请县代表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实地查看,确认问题已整改到位,遂于2025年11月28日终结案件。

为有效维护军事设施安全,进一步做好军事训练场内生态资源管护等工作,某县检察院推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乡镇人民政府等联合制定《某县某军事训练场生态资源管护、农田和生态红线保护及森林草原防灭火协调联动工作方案》,建立军事设施常态化监管协作机制。驻地部队专门致函,对某县检察院以法治方式保障军事训练场建设的工作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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