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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世界民心相通
发布日期:2020-08-14浏览量:2285
公民来信:赵主任好,我是一名农民工,我们一个村6名工人一起到xx市xx建筑工地施工,工作已经8个多月了,目前还没给我们工钱,向包工头催了好多次,他都说等等,最近,他总是躲着我们,避而不见。我们怎样才能讨回我们的工钱?
赵作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施行日期 2017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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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3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4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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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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