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北京市人社局印发通知,对几类情形下的工资发放作出明确规定
发布日期:2020-08-14浏览量:671
1月23日,北京市人社局印发通知,对几类情形下的工资发放作出明确规定。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企业职工因患病而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且期间企业应支付病假工资,标准为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的80%,即1760元。因疫情而被隔离的人员,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通知要求,北京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