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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通知 (公通字[2007]1号)

发布日期:2020-08-14浏览量:25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现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印)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五、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六、关于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和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问题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八、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九、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再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

  十、关于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检查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北京赵作明律师事务所由原公安部边防局政治部武警上校赵作明(主任)律师创办,律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秉持忠诚、专业、勇敢、担当精神,全力促进法治与和谐。

赵作明律师还是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中科院心理研究所在职“管理心理学”博士毕业。他也是中共党员,长期在军队从事法律、心理等工作,转业前系正团职干部、武警上校警衔,公职/军队律师,曾因业务突出荣获三等功一次;荣获公安部直属机关“优秀青年”志愿者表彰;荣获全军“党的创新理论知识竞赛”个人二等奖。多次被评为优秀干部,多次获得嘉奖。

赵作明律师现为在读法学博士研究生(维护国家安全与反恐方向)。他长期关心新疆西藏等边疆地区的贫困学生和家庭,足迹涉及十几个省区,和巴基斯坦、伊朗、叙利亚等多个国家。从2014年“公安部机关百名青年干部进社区”活动算起,6年来,他和爱心团队累计捐款捐物近200万元,看望慰问国内外6000多名孩子,500多户困难群众,关爱活动得到了边疆地区和有关省区、部门以及国外的充分肯定和表扬,得到了中央和地方多家新闻媒体的报道,赵作明律师获得了诸多荣誉证书。

律所宗旨:以我所学,服务社会。律所宣示:忠诚、专业、勇敢、担当。赵作明律师和其团队处理了大量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实现了体制内的办案经验和体制外实务操作有机结合,进一步了解了国情,夯实了社会责任。赵作明律师坚持每天平均2小时免费解答全国各地朋友的来电来信和当面求助,充分体现了一名军转干部,一名共产党员的担当。同时,赵作明律师也深知,要团结、联合更多的公益人士、志同道合之士在一起,人多力量大,群策群力,更好地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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