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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世界民心相通
发布日期:2020-08-14浏览量:1719
近期,都市律政剧《精英律师》正在各大平台热播中,吸引了不少观众。由此我们也想到了2014年播出的《金牌律师》,该剧讲述的大多是婚恋问题,剧中的律师为了将男男女女们从情感纠葛中解救出来可谓各显神通,演绎了一个又一个精彩故事。

现实生活中,各类情感纠纷也时常出现,婚姻如果不注意维护,不用心去呵护,很容易亮起红灯,甚至走到尽头——离婚。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更是逐年走高。婚姻家庭纠纷带来的不仅是情感问题,还有孩子的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在多种努力无果的情况下,希望双方妥善处理离婚后的相关事宜,特别是离婚中要充分照顾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以下8种情形是可以合法多分财产的。

五种明确可多分财产
1、婚姻家庭纠纷隐藏财产:分割财产前一方故意隐藏车辆、珠宝等贵重物品。
2、婚姻家庭纠纷转移财产:分割财产前一方提前将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变更。
3、婚姻家庭纠纷变卖财产:分割财产前一方私自变卖房产,如变卖后房产涨价,另一方可要求赔偿损失。
4、婚姻家庭纠纷毁损财产:由于财产分割过程中分歧众多,双方难以和平协商甚至出现砸毁车辆等贵重物品泄愤的过激行为。若有证据证实,可以申请主张多分财产。
5、伪造债务

婚姻家庭纠纷三种照顾性多分财产
1、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可酌情多分财产。
这里的过错主要指一方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婚外性行为等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2、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
双方有孩子,考虑到孩子抚养,一般会多分。
3、女方;
女方相对男方属弱势方,可适当多分财产。
除上述八种情形外,离婚时没有过错的一方还可以争取离婚赔偿,从而获得更多的财产。

一、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过错”一般有三种不同的解读:主观过错、客观过错,主客观结合。从婚姻法46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其所规制的行为都必须也只能是主观上的故意,不存在过时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客观过错即“过错行为”,只要实施了婚姻法46条规定的过错行为就要按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规制。
二、违法行为
违反《婚姻法》第46条中的相关行为。
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四、配偶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到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
五、导致离婚的发生
《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发生不但要求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还要求该情形导致了离婚的发生。

婚姻家庭纠纷进行离婚损害赔偿以上五点缺一不可,此外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就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无小事,光是财产分割就存在众多情况,如果不具备完善的法律知识是很难做到将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因此最好的方法便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婚姻家庭纠纷,北京赵作明律师事务所欢迎您的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提供专业帮助,为您的幸福助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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