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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环保电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10-13浏览量:45

为深入推进燃煤发电污染减排,保障燃煤发电企业合法权益,构建协同高效的环保电价监管机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优化环保电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 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 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关于优化环保电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0日。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10月13日

附件:

1.关于优化环保电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优化环保电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优化环保电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加强环保电价监管是促进燃煤发电机组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质量的重要措施。《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自2014年5月实施以来,各有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持续开展环保电价监督检查,有效规范了燃煤发电企业环保电价执行行为,促进了环保设施稳定投运,提升了环境治理效能。为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带来的监管方式转变,促进环保电价监管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监管模式

燃煤发电机组(含公用燃煤机组以及自备燃煤机组发电上网部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的,由电网企业在结算电费时直接扣减超限值时段的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款。其中,因无正当理由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通过不正常运行、破坏监测设备、擅自修改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虚假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或者使用作弊工具等手段,使监测数据失真的,从重处以罚款。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标准更新发布后,自新标准执行之日起,将超低排放与脱硫、脱硝、除尘考核予以归并,不再单独考核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款。

因发电机组启机、未完成全负荷脱硝改造导致机组低负荷运行时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或者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不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相应时段的环保电价款由电网企业在结算电费时直接扣减。

二、理顺责任分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和调整环保电价标准,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新投运煤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并网后,由省级电网企业函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机组名称、装机容量、并网时间等信息,自并网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机组完成全负荷脱硝改造并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函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日常检查结果、CEMS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和发电企业上报的DCS关键参数,每季度核实辖区内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超标排放原因,确定发电机组分项污染物的小时浓度均值不同超标倍数的整数时间段、时间累加值,于下季度初20个工作日内函告同级电网企业。同时将因无正当理由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认定数据造假事实的整数时间段和时间累加值时间累加值函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处罚。在超低排放与脱硫、脱硝、除尘归并考核前,单独列示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时间段、时间累加值。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环保电价执法检查,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因无正当理由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燃煤发电企业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处罚情况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后函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省级电网企业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组织统计相应的整数时间段上网电量,于收到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10个工作日内函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电网企业依据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时间段、相应时间段上网电量、环保电价标准计算需扣减的环保电价款,于4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环保电价款的核算工作,并将扣减情况函告省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三、明确资金用途

市场监管部门对燃煤发电企业的罚款上缴同级财政,优先保障电力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在线监控及联网系统建设维护、全负荷脱硝改造等污染减排支出。电网企业扣减的环保电价款按照相关规定返还用户。

本通知自X月1日起施行。《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及事项,仍按原办法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优化环保电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推进燃煤发电污染减排,巩固大气环境治理成效,进一步优化环保电价监管机制,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的协同监管体系,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关于优化环保电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自 2014年实施以来,各有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持续开展监督检查,推动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稳定投运,有效提升了大气污染治理效能。

近年来,电力市场化改革纵深推进,监管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2021年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全面落地,环保电价兑付方式同步调整,原有监管模式的适用基础出现新的变化。随着污染治理能力持续提升,燃煤机组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超标排放多由设备故障、机组启停等客观因素引发,主观故意情形占比较低。原有以行政处罚为主的监管方式,激励约束匹配度有所下降,惩戒力度与实际情节不相适应,不利于发电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为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环保电价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统筹推进污染治理与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本通知。

二、起草过程

一是开展调研摸底。全面梳理现行环保电价监管执行情况,赴部分地方电网企业、电力交易中心深入调研,了解政策诉求。汇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实践中的堵点问题,明确政策调整的基本方向与思路。

二是推进文稿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电力市场化改革实际,研究提出监管模式优化、部门职责划分等具体举措,形成文件初稿。

三是组织论证完善。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多次研究讨论,听取行业专家、地方相关部门及发电企业代表意见,充分吸纳各方30余条合理建议,经修改完善后形成《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聚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中涉及环保电价监管的相关条款,进行优化调整。重点围绕以下方面:

一是优化分类监管模式。将公用及自备燃煤机组发电上网部分统一纳入监管范围。对污染物排放小时均值超标的机组,由电网企业在电费结算中直接扣减对应时段环保电价款;对无正当理由停运治污设施、污染物超标1倍及以上的情形,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明确机组启停、低负荷运行、监测设备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超标的,不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仅扣减对应时段环保电价款。

二是理顺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调整环保电价标准;生态环境部门按季度核实机组环保运行数据,同步函告电网企业与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执法检查,将行政处罚权由省级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电网企业承担环保电价款核算扣减职责,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结果互递的协同机制。

三是规范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电网企业扣减的环保电价款按规定返还电力用户。同时明确政策衔接规则,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涉及事项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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